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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纬招商网 > 江西站 > 江西园区招商 > 国家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
  • 国家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
关注度: 9198  发布时间:2016-06-08
主导产业: 物流仓库产业 现代服务
园区面积:54.2平方公里(已开发15平方公里)
投资强度:视规模而定
园区地址:萍乡市安源区安源中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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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园区介绍

  萍乡经济开发区创建于1993年,1995年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为省级开发区,2003年6月与萍乡高新技术工业园合并,2006年顺利通过了国家发改委对开发区的清理整顿,重新核准为省级经济开发区,目前正在申报国家级转型经济开发区。辖区总面积57.6平方公里,规划面积54.2平方公里,建成区面积15平方公里,在建面积10平方公里。下辖15个管理处、10个社区居委会、20个职能局室以及公安、检察、法院、交警、国税、地税、工商、林业、国土、消防等10个市直单位和部门的派出机构,人口12万(其中农村人口3.8万)。

  自成立以来,我区坚持走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市化相结合的道路,形成了“一区、三园、五平台、八大产业”的工业经济格局(一区即建设国家级转型经济开发区;三园即转型经济园、循环经济园、高新经济园;五平台即洪山光电产业平台、上柳源非金属材料产业平台、万新轻工产业平台、白源冶金和汽车配件产业平台、赣西物流产业平台;八大产业即光伏能源、数码电子、汽车配件、冶金制造、新型材料、服装服饰、医药医械、化工陶瓷)和“三心三轴”的城区框架(三心即老城区商贸流通中心、田中科教文卫中心、玉湖行政商务中心,三轴即安源大道、工业大道、迎宾大道)。2008年全区完成地区生产总值61.8亿元,同比增长37%;固定资产投资39.7亿元,同比增长50.4%;辖区财政总收入10亿元,其中区本级财政收入5.49亿元,同比增长36%,各项主要经济指标增幅位于全市三县三区和全省93个工业园区的第一序列。在全市县区七大考核体系评比中总成绩名列第一,七个单项中四项比照第一、一项比照第二。在江西省设区市省级工业园区六项主要经济指标综合考评中名列第二名,被评为江西省重点工业园区、省先进工业园区、获得“十百千亿工程”专项奖,得到江西省政府表彰。

  开发区的交通、通讯、供水、供电、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备,区内主次干道达95.6公里,浙赣铁路穿过境内,319、320国道区内交汇,沪瑞高速出口设在开发区,国家铁路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杭南长客运专线建设于2009年下半年启动,新的萍乡铁路货运站正在开发区动工修建,交通物流十分便利;萍洪高速公路正在建设中,届时萍乡至长沙黄花机场只需40分钟;饮用水达到了国家二级标准;建立了完善的安商服务体制和机构,构筑了良好的投资环境。

  在工业发展上,开发区特别注重帮助企业提供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撑。建立了工业发展基金和科技发展基金,对研发新产品获得国家、省、市级新产品的企业给予重奖,并对新产品研发带头人等科技型人才实行津贴制度,对新产品市场开发推广给予贷款贴息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促进企业产品的科技成果转化率。

  按照着力推动新型工业化、新型城市化齐头并进的工作理念,开发区在狠抓工业化进程的同时,积极经营城市,已建成城区面积15平方公里,三产服务业发达,现有七星国际大酒店、王朝大酒店、蓝波湾花园酒店、罗马大酒店、迎宾馆等大型餐饮、住宿、商务中心,拥有博昌家具市场、汽车汽配城、万豪建材市场等大型市场,建有玉湖新城、凤凰山庄、家兴世纪花园等豪华、幽雅的住宅区;城市功能完备,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阳光工程进展顺利,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协调发展,人民生活安居乐业。

  区位优势

  产业结构优化。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三县三区“错位发展”的要求,我区在做大原有冶金、机械制造、汽车及配件、化工陶瓷、玻璃等传统产业基础上,近几年培育了光伏能源、数码电子、新型材料、新生物医药等产业,正在形成以汽车、冶金、机械为主体的现代制造业和新型材料、新生物医药的三大主导产业。目前区内拥有工业企业260余家,分布在洪山光电产业区、上柳源非金属材料产业区、万新轻工产业区、白源金属材料产业区、高丰汽车及机械制造产业区等五个产业区内。

  区(园)地理位置优越。319、320国道在区内成十字相交,沪瑞高速在区(园)北部穿过,区(园)距长沙黄花机场仅105公里,沿封闭式高等级公路1小时可以到达,各项基础设施功能十分完善,建有市长途客运站和市内公交北站、集装箱转运中心。

  配套设施

  基础设施完备。自成立以来,我区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五网”专项规划(水、电、路、气、通讯),累计投入近40亿元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平均每年2亿余元),铺设连接城区的供水、排污管网100公里,建设和改造道路120公里,架设10千伏以上输变电线路80余公里,通信网络全覆盖,区内煤气(天然气)管道均铺设到位,学校、医院、宾馆布局合理,实现了基础设施完善、配套功能齐全。在工业平台方面,规划建设了洪山光电产业区、上柳源非金属材料产业区、万新轻工产业区、白源金属材料产业区、高丰汽车及机械制造产业区五大产业区。并依托万新轻工产业区与上栗县合作打造了赤山万亩工业园,目前已完成2000亩土地平整,已落户企业十余家,年底还将安排一批企业落户。在万新轻工产业园内规划建设占地300亩、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标准厂房的万新创业园,一期9栋10万平方米标准厂房已全部竣工,新引进落户企业19家,现有厂房被租购一空,目前正在启动第二期10万平方米标准厂房建设,将于年底前交付使用。

 

  萍乡经济开发区鼓励客商投资若干规定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坚持科学发展推进城市转型、实现赶超跨越”的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拓宽投资渠道,发展外向型经济。把开发区建设成为萍乡高新技术孵化区、循环经济实验区、城市转型示范区。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凡在我区投资兴办实业的客商,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依法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投资工业项目的按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获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长年限:居住用地70年;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用地60年;农业、商业、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综合用地50年;旅游、娱乐用地40年。期满后,可依法续期使用。

  第四条入区企业取得的土地,由区管委会相关部门搞好“七通一平”(即通天然气、通电、通路、通邮、通水、通有线电话、通有线电视和平整土地)。也可以协议方式确定由投资者自行平整土地。

  第五条新办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五年之内依税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区财政将前两年的100%、后三年的50%以企业发展基金的形式扶持给该企业用于扩大规模、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对纳税额较大的工业企业,区财政将比照其相应的增长幅度给予更大的政策扶持。

  第六条投资工业标准厂房建设的,建设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区本级部分和其房产出租8年内所纳税额区本级部分,每年以企业发展基金的形式补贴给投资者。

  第七条投资大型宾馆(四星级〈含〉以上)、大型旅游项目以及三产项目且固定资产投入达8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从营业之日起五年内,由区财政将前两年的40%、后三年的20%以企业发展基金的形式扶持给该企业发展。

  第八条鼓励、支持客商投资农业产业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400万元的,除享受国家、省、市农业优惠政策外,农口主管部门在技术服务、项目配套资金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第九条鼓励流通贸易企业入驻区经贸大厦,优惠及奖励政策具体按照《关于印发<江西萍乡经济开发区经贸大厦对外招商方案>的通知》(萍开管办字[2007]15号)执行。

  第十条鼓励光伏产业、电子科技等企业入驻区万新创业园,具体优惠按照《萍乡经济开发区万新创业园对外招商方案》萍开管办字[2009]167号办理。

  第十一条设立出口创汇奖励机制,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外向型经济,对企业出口创汇,区财政给予适当补贴的奖励。

  第十二条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规模较大的的工业企业,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确定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入区企业享受国家《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优惠政策,同时享受国家、省和市制定的其它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对客商投资的高科技和重大工业企业,其行政事业性收费区本级部分,由区财政在企业发展基金中扶持给该企业扩大生产。

  第十五条对投资工业项目的,其水、电、气等经营服务性收费按全市最低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凡来我区投资兴办企业的,所有证照(特种经营许可证除外)由引进单位或区招商部门协助办理,属区内办理审批手续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完;须上报省、市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的,由引进单位或招商部门协助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入区企业在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存在困难和问题,由引进单位提供终身服务制。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的工业企业,区管委会将指定一名领导进行挂点服务。

  第十八条凡在区内投资的客商以及外来企业需要到区外聘任的高、中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由区管委会核发客商证。

  第十九条从帮助、教育和有利于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对在执法检查中,首次发现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处罚的,采取先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再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对企业作出罚款或冻帐封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等处罚决定的,实行处罚向区法制办备案制度。

  第二十一条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三乱”现象的发生。对重点企业区管委会实行挂牌保护,颁发“区重点保护企业”牌。

  第二十二条坚决制止强行承包工程和强买强卖现象,严惩干扰企业建设和正常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三条企业对“索、拿、卡、要”和干扰企业建设和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事件或各类违法检查,可向区管委会法制办和区效能办(设在区监察局)投诉或向区公安分局举报。

  第二十四条原《萍乡经济开发区鼓励客商投资若干规定》(萍开管字[2007]41号)废止,凡本规定颁布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萍乡经济开发区招商局负责解释,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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