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 业
1、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特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同)达3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300万/亩、年纳税达15万元/亩以上,由县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供地。项目用地挂牌出让价格按照县自然资源局拟定的工业用地出让价约5.6万元/亩挂牌出让,根据项目(含购买标准厂房、闲置厂房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基础设施奖励,县财政按以下标准及方式奖励企业用于支持标准厂房等基础设施建设:(1)项目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元(含)—1亿元的,按2.6万元/亩标准支持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首位产业和外资项目按3.6万元/亩标准支持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2)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按3.6万元/亩标准支持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首位产业和外资项目按4.6万元/亩标准支持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2、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分二期进行支持。第一期在落户项目完成主体厂房建设后,拨付奖励金额的60%;第二期在落户项目按照经审批的规划,完成主要厂房、办公楼以及道路、绿化等设施建设(建筑物容积率需达到1.5)并正式投产后,拨付奖励金额的40%。项目分期建设的,按其分期建设规模比例给予支持。供地(以实际交地时间为准)后两年内未完成建设、未完成项目统计入库或投产后仍未达到约定投资额度的需在3个月内退还已拨付的基础设施奖励。
3、年纳税达到20万元/1000㎡以上,租赁厂房面积不低于1000㎡且生产满一年以上,在上犹工业园区内租赁标准厂房或企业闲置厂房进行生产的工业项目,给予规模以上企业3元/㎡·月补贴,首位产业和外资规模以上企业6元/㎡·月补贴。年缴纳税收达到35万元/1000㎡(含)以上,租赁政府标准厂房的,给予全额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为三年,补助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年度纳税县财政实得部分的80%。补贴实行先交后补的方式,按年度给予兑现。如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年纳税额,则不享受厂房租金优惠政策。
农 业
单个项目总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种养类或农旅结合项目及当年实际进资5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产品冷链物流、新科技成果转换生产加工项目,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对现有及新投资的符合规划的现代农业种植类、养殖类及加工类等项目,可按程序审批附属设施或配套设施农业用地,用地面积控制在项目规模面积的 3%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
2、对新投资的农产品精深加工和农产品冷链物流项目落户 工业园的同等享受县工业用地优惠政策,落户其他地方的按县实得收益的 50%标准支持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3.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安排不少于10%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
4.享受“农业产业振兴信贷通”和“财政惠农信贷通”金融扶持政,服务好项目业主,做到“应贷尽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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