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月7日获悉,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治污,省环保厅出台了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环保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对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环保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金额10万元以上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须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在企业事业单位现场调查时,对已有证据证明其有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可以先下达责令改正书,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给予当事人10万元以上罚款或者实施按日连续计罚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罚或者建议政府给予停业、关闭处罚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须由省环保厅案审委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集体审议\,并经出席集体审议的委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造成环境污染的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对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并需要依法作出按日连续计罚处罚的案件,报请省环保厅案审委集体审理,作出处理意见。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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